5月8日,陜西省環保廳公示了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這項標準適用于各種容量的電站鍋爐、燃氣輪機組,各種容量的工業鍋爐、生物質鍋爐。
在國家標準體系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只適用于65t/h以下的各種鍋爐,對于65t/h以上的鍋爐是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陜西的這項鍋爐標準,相當于是綜合了兩項國家標準的升級。
《意見稿》顯示,電站鍋爐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超低排放限值;關中地區的工業燃煤鍋爐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超低排放限值(顆粒物、SO2、NOx限值分別為:10、35、50毫克/立方米);生物質鍋爐的顆粒物、SO2、NOx限值執行20、30、150毫克/立方米。
全文如下:
前言
為加強對鍋爐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首次發布。本標準將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適時修訂。
本標準是全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當國家標準嚴于本標準時,或者經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均按照更嚴的標準執行。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指標以及鍋爐排放控制要求執行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陜西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陜西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西安市環境保護局、西安西熱鍋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標準由陜西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分別規定了電站鍋爐和工業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監測等要求。
本標準電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各種容量的電站鍋爐和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使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污泥等燃料的電站鍋爐執行本標準燃煤電站鍋爐排放限值。
本標準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各種容量的工業鍋爐。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蘭炭、石油焦、油頁巖等燃料的鍋爐執行燃煤鍋爐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鍋爐執行生物質鍋爐排放限值。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鍋爐執行天然氣鍋爐排放限值。油氣兩用鍋爐以及混合燃料鍋爐按燃料種類執行較嚴排放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13223-2011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14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2900.48-2008電工名詞術語鍋爐
GB5468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鍋爐
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
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電站鍋爐
生產的蒸汽(水蒸氣)主要用于發電的鍋爐。
3.3工業鍋爐
指生產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用于工業生產和/或民用的鍋爐。
3.4新建和在用鍋爐
新建鍋爐: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
在用鍋爐: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5生物質成型燃料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為原料,經過機械加工成型,具有規則形狀和一定尺寸的燃料產品。
3.6生物質燃氣
以農作物秸稈、林木廢棄物、食用菌渣、禽畜糞便、污水污泥等含有生物質體的物質為原料,在高溫下,生物質體熱解或者氣化分解產生的一種可燃性氣體。
3.7氧含量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8關中地區
指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西咸新區和韓城市所轄的行政區域。
3.9陜北、陜南地區
陜北地區:指延安市和榆林市所轄的行政區域。
陜南地區:指漢中市、安康市和商洛市所轄的行政區域。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電站鍋爐
(1)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機組:關中地區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陜北、陜南地區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2)30萬千瓦以下火電機組: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本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按照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執行。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監測鍋爐顆粒物及氣體污染物排放時,鍋爐負荷應符合GB5468的規定;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規定執行;對于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373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大氣污染物濃度折算辦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應按照公式(1)進行大氣污染物濃度折算,將實測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基準氧含量按照表7的規定執行。
5.2監測方法
監測方法見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