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我國實行鍋爐制造許可證制度以來,鍋爐產品質量普遍提高,鍋爐爆炸事故明顯減少。但隨著我國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鍋爐制造行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如某些鍋爐制造廠以辦分廠、聯營等形式與其它企業聯合生產承壓鍋爐產品或承壓部件,以及超級別試制鍋爐產品、異地辦分廠等,給鍋爐安全監察工作帶來了新的問題。為更好地適應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鞏固鍋爐制造許可證制度,進一步加強對鍋爐產品的安全質量監督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鍋爐產品或承壓部件(不含鑄件)的擴散或聯營生產僅限于在有鍋爐制造許可證的企業之間進行,且應與生產廠所持鍋爐制造許可證級別相適應。
具有相應生產場地、設備、技術力量的企業為A、B級鍋爐產品配套生產集箱和管件,須經省級勞動部門審查并報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A、B級鍋爐產品配套承壓部件的質量由主機廠負責。
二、封頭和管板可以外協加工,但鍋爐制造廠應將其質量控制納入本廠質保體系。封頭和管板的協作生產廠須經廠所在地省級勞動部門同意后方可為鍋爐配套生產封頭和管板。
三、持有鍋爐制造許可證的企業以異地(相對原生產場地)辦分廠或兼并其它企業等形式擴大鍋爐產品的生產,必須經省級勞動部門同意,E1級以上(含E1級)還須報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四、超級別試制鍋爐產品的企業須經省級勞動部門同意并報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后方可投產。
五、持有鍋爐制造許可證的企業更改名稱應經原審批許可證的勞動部門同意。E2級鍋爐廠更改名稱還應由省級勞動部門報我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六、為加強對鍋爐產品承壓部件擴散生產的監督管理,各省級勞動部門對經過批準的部件協作生產廠可采取駐廠監檢等方法進行監督檢查。
承壓部件監檢單位可出具承壓部件監檢報告,鍋爐產品的監檢報告由鍋爐廠所在地監檢單位統一出具。
請各級勞動部門加強對鍋爐制造環節的監督管理,并采取措施杜絕無制造許可證及其它違法制造鍋爐產品的現象。
勞動部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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